122315294 发表于 2017-6-8 21:24:13

古人论小儿养育(一)


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敬老爱幼”的风尚,《孟子》中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正反映了中国“敬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仅就婴幼儿的养育保健而言,数千年来,中国古人有许多正确的论述与做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宝贵的科学知识。
幼儿的健康,我国古代已认识到不能仅仅着眼于婴儿出生以后的时期,而是首先应重视其出生前的先天因素,也就是注意到父母的体质、婚育年龄、生育次数以及妇女妊娠期间的“胎教”等。
《礼记》主张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以定出这个年龄结婚?《白虎通义》解释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汉书》“王吉传”中也谈到早婚生育的后代往往寿命短促,说“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同样,妇女孕育过多过密对母体与胎儿也均不利,王充在《论衡》“气寿”篇所说的“妇人疏字者子活,数乳者子死”,就是说明生育次数同胎儿成活率的关系。“疏字”是指生育稀疏;“数乳”是指生育繁密。
元代王患鉴于先天察赋对寿夭的密切关系,特在其所著《泰定养生主论》一书中,列出“论婚合”、“论孕育”专题首予详述。他虽赞成前人提出的男三十而婚、女二十而嫁的主张,但指出不能硬性依据年龄这一项条件,还须“观其血色强弱而抑扬之,察其察性淳漓而权变之”,如此则“其阴阳充实而交合则孕,孕而育,育而为子坚壮强寿”。若过早婚合,则“育而不寿”。同时还指出,无论男女均不宜在大病刚愈即结婚,否则可能招致不育或生下的婴儿体弱多病。
我国古代有关“胎教”的内容,确有不少是对母体与胎儿有利的,诸如要求清洁安静的居住环境,卫生合适的饮食,干净适宜的衣着,培养良好的脾气和嗜好,不使恐惧紧张、不妄于喜怒的情绪以及戒房事大劳、避风雨寒暑和慎于用药等。上述诸因素对孕妇与胎儿可能产生的影响,在现代医学中已得到充分的证实。
对婴儿的喂养,《千金要方》较早地作了丰富的记述,例如“凡乳儿,不欲太饱,饱则呕吐”;若卧于床上喂乳,“乳母当以臂枕之,令乳与儿头平乃乳之,令儿不噎”;当“母欲寐则夺其乳,恐填(儿)口鼻,又不知饥饱也”。此外还提到选用奶妈时,要注意避免患有气喘、咳嗽、甲状腺肿大、疥疮、麻风、耳聋、鼻炎、痴呆、癫痛等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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