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wlg 发表于 2017-12-4 19:10:42

罗马IV标准中的慢性便秘诊断,这些该掌握了

2016年发布的罗马Ⅳ诊断标准对罗马Ⅲ标准进行了以下改进:(1)更新参考文献;(2)提供关于肠道微生态、生物社会心理学、性别和跨文化认知的最新信息;(3)使用最新的诊断方法;(4)整合有助于进行更有针对性治疗的患者疾病体验、生理亚组或生物标志物的相关信息。

罗马Ⅳ标准中,与慢性便秘相关的功能性疾病包括:功能性便秘、阿片引起的便秘 (opioid-induced constipation,OIC)、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irritable bowel syndromewith predominant constipation,IBS-C)和功能性排便障碍(functional defecation disorders ) 。阿片引起的便秘是新增列的疾病。

一、功能性便秘

罗马IV对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便秘6个特征性症状(即排便费力、排干硬便、排便不尽感、排便时肛门直肠堵塞感、需要手法辅助排便和排便频率)的频度阈值。罗马诊断标准中,便秘6个症状的频度阈值统一设定为在“1/4(25%)以上的排便或周数”存在症状,在对慢性便秘患者的症状进行评估时,应停用补充纤维素制剂和影响排便的药物,排便次数应为自发排便次数(spontaneous bowelmovement,SBM)。

当患者符合OIC的诊断标准时,就不应诊断为功能性便秘。当患者符合IBS-C诊断标准时,不再考虑功能性便秘的诊断。但IBS、功能性便秘、功能性腹泻、功能性腹胀或腹部膨胀这几种功能性肠道疾病是具有相同的病理生理机制的一类连续的疾病谱,而不是独立的疾病。

慢性便秘的患者当腹痛表现突出时,其诊断应考虑为IBS-C;而当腹痛轻微、便秘突出时,或随着便秘的改善腹痛可以缓解,则应诊断为功能性便秘。

二、阿片引起的便秘(OIC)

OIC是阿片引起的肠道病中最常见的一种,尽管阿片引起的便秘实际上是阿片在胃肠道不良反应的表现,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功能性胃肠病。 考虑到使用阿片类药物治疗癌症和非癌症性疼痛日益增加,包括疼痛性功能性胃肠病患者,阿片对胃肠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与功能性胃肠病发病机制类似(即脑-肠互动异常),OIC的临床表现与功能性便秘类似,两者可以重叠,治疗和处理类似,故将其列入功能性胃肠病。

在OIC的诊断标准中,强调患者是“在开始使用阿片、改变剂型或增加剂量过程中新出现的或加重的便秘症状”,对便秘的判断与功能性便秘一致,诊断OIC并没有病程的要求。

三、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

罗马IV修订后的IBS诊断标准为反复发作的腹痛,近3个月内平均发作至少每周1日,伴有以下2项或2项以上:(1)与排便相关;(2)伴有排便频率的改变;(3)伴有粪便性状(外观)改变。要求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诊断标准。在IBS的亚型诊断标准中,强调对主导型排便习惯的判断,应基于至少有1次排便不正常的天数。

四、功能性排便障碍

罗马IV标准将功能性排便障碍的诊断标准中第1条修改为“患者必须符合功能性便秘和(或)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并明确指出在反复试图排便过程中,需经以下3项检查中的2项证实有特征性排出功能下降:(1)球囊逼出试验异常;(2)压力测定或肛周体表肌电图检查显示肛门直肠排便模式异常;(3)影像学检查显示直肠排空能力下降。对于保守治疗有效的患者,不推荐进行肛门直肠功能检查。

在评估肛门直肠的功能性检查中,罗马IV标准建议将球囊逼出试验作为功能性排便障碍的初筛检查。肛门直肠压力测定和肛周体表肌电图检查是诊断功能性排便障碍的主要检查手段;釆用高分辨率压力测定系统能够提供更多的解剖学信息。通过模拟排便时肛门直肠压力的变化,对排便障碍进行分型,来指导治疗,特别是对生物反馈治疗;排粪造影检查除能评估排便时的功能性参数外,还能够发现一些结构的异常。应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和检查条件来选择检查方式,并客观解读检查结果。

由于罗马Ⅳ委员会的绝大多数专家和引用的资料都来自西方国家,修订后的诊断标准是否适合中国人群仍需要开展相应的验证研究。因此,需要提供我国在上述改进方面的研究结果,为罗马Ⅳ标准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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